一、客家委員會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爰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理》第 2 條規定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 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納入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補助實施對象,並追溯至 113 年起適用。
二、請符合資格者於 113 年度有報名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得於 114 年 9 月 30 日前向中央客家委員會提出報名費追溯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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