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一點條文,並自 109 年 7 月 17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9 年 7 月 17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9003738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修正條文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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