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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楊晶翔 - 人事室 | 2025-06-11 | 點閱數: 189

114 年度職工健康檢查摘要說明如下

一、 113.8.1 初聘新進人員不在本次受檢名冊

二、勞工對於雇主提供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因此不得拒絕檢查

三、 114 年度健康檢查依檢查項目不同區分成以下三種類別:

  第一類 800 職安健檢:不屬第二、三類人員。

  第二類 3500 健檢: 40 歲以上(含)編制內正式教師且未兼任行政職務等人員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

  第三類 4500 健檢: 40 歲以上(含)編制內正式教 師且兼任行政職務等人員(民  

        國 7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

四、 40 歲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含教保員等)、公務人員,可選擇不參   加此次公辦健康檢查,自行申請公費健檢(兩年一次)

五、 40 歲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含教保員等)、公務人員等,現場可選擇不參加此次公辦健康檢查,或是已自行申請公費健康檢查(兩年一次),但   可於現場改參加第一類職安健康檢查(不列入公費健康檢查計算)。

六、 40 歲以上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含教保員等),僅能參加本次公辦健康檢查(二類),無自行申請公費補助健康檢查選項。

七、 40 歲以上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正式教師(含教保員等),不得於現場選擇參加第一類職安健康檢查,但可因自身因素選擇不做某些項目檢查。

八、受檢前一天要空腹 6-8 小時,當天受檢不需要健保卡,但 40 歲以上要參加國健署補助 5 癌(乳癌.子宮頸癌.口腔癌.肺癌.大腸癌)篩檢服務,請現場出示健保卡,參與健檢依類別領取不同面額之商品券 1 張(便利商店)。

九、如果受檢日無法參加,須事先告知學校並告知補檢,以利通知醫院,因此到他校參與健康檢查者,學校核給公假,但課務自理,不給付差旅費。

十、勞工對於雇主提供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因此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勞工將處 3,000 元以下罰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6 條:違反第 20 條第 6 項、第 32 條 第 3 項或第 34 條第 2 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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